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6-12-06 来源:家庭发展科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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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金”)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金是各级财政部门为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而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

第三条 奖励扶助金实行“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试点工作意见》、《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和《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的条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承担的比例编制奖励扶助金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编制的奖励扶助金预算,安排资金。

    第六条省、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资金以转移支付的形式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将本级安排的奖励扶助金连同省、市的补助资金于每年5月底以前存入“奖励扶助金专户”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奖励扶助金拨付给委托发放机构。

 

第三章 资金发放

第九条 奖励扶助金采取委托发放的办法。可以委托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部门发放。委托发放机构的确定要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定。

第十条 委托发放机构一经确定,要与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底以前发放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次年1月底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

第十二条 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为每一个人建立一个个人账户。分别于每年7月底以前、次年1月底以前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每个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委托发放机构发放后在发放明细表上签章,退给计划生育部门。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委托发放机构签章的发放明细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每年由省级财政、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地方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并确保奖励扶助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严禁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用奖励扶助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第十八条 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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