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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5-31 12:28:38信息来源:基层卫生科浏览次数:字体:[ ]

                     鲁办发【2015】53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决策部署,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宗旨,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力量办医,着力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突出问题,努力在建立更加公平、更加高效、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制度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成覆盖城乡所有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资金保障体系、药品安全供应体系、行业监督执法体系,形成五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强化卫生保健机构的公益属性,落实各种医疗实体的社会责任,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基本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明显提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责任,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医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整体联动,统筹推进。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内外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统筹当前与长远,统筹预防、医疗和康复,注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探索创新,重点突破。在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给予市、县充分自主权,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实际的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构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调整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完善资源配置标准,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衔接互补、运行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科学界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诊疗病种范围,明确出入院、双向转诊标准和对应的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新模式。鼓励各地进一步扩大分级诊疗试点。2017年,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推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鼓励医院之间自由组合,建设松散式、紧密式、集团式等各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完善激励约束制度,深化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加快建设多种形式的远程诊疗系统。

  (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投入,重点支持人才培养引进、设施设备改善。提升中心乡镇卫生院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等医疗服务能力。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每个街道或按每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全村卫生室服务体系,原则上按每2000-4000人的农村服务人口设置1所卫生室,每所卫生室配有2-4名取得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实现卫生服务农村居民全覆盖。深化和巩固乡村一体化管理,鼓励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或领办村卫生室。

  (四)完善基层医疗服务模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全科医生、家庭医生医疗服务能力,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优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医生队伍。全面推广网络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推进社区综合健康管理。力争到2020年,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

  (五)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多种形式,创设新兴医疗机构,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优质便捷医疗服务。制定医疗服务发展规划,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2张医院床位的标准,为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预留空间。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在水、电、气、热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价标准。依法落实银行授信、抵押担保、债务融资、税收优惠等各项扶持政策。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具体数量和地点的限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多种形式,支持民办医院健康发展。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采取民办公助方式,向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派出管理、技术团队,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提高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到2020年,社会力量独立举办的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5%以上。

  (六)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贯彻落实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扩大中医服务覆盖面和服务半径。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探索中医分级诊疗模式,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人群覆盖率。打造中医优势病种治疗体系。增选试点病种,扩大试点范围,持续深化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规范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推进中药产业转型升级。

  (七)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强化医学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各大医院人才载体平台建设。深入实施泰山学者等重点人才工程,加强领军人才团队、高层次人才、中青年骨干人才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引进,全面提升医疗卫生领域各类人才能力和水平。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称管理制度。

  (八)加强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构建完善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动态更新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逐步推进居民基本健康信息和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业务对接,构建综合监管、科学决策、精细服务的信息化管理新模式。力争到2020年,形成覆盖全省的一体化医疗卫生信息网络。探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积极发展规范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建立区域医疗预约诊疗平台,逐步实现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互联互通。加快建立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支撑体系,鼓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

  三、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5年,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和纳入国家试点的东营市、潍坊市、威海市的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启动综合改革工作。2016年上半年,全面启动所有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属公立医院随所在市的公立医院改革同步推进。

  (二)积极探索公立医院多种运营模式。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国有资产和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医疗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在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方面加强合作。鼓励公立医院以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采取联合、参股、兼并、收购、托管等形式进行改制重组。

  (三)设立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坚持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管办分开,合理界定政府作为行业监管者、部分机构出资人的职责,以及公立医院作为独立事业法人的自主运营权。各市、县(市、区)要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协调解决公立医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明确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稳步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

  (四)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医院章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具备条件的公立医院可成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执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事项,负责医院日常管理工作。成立监事会,由出资人代表、外部专业人士和医护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理事会或董事会、院长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医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公立医院理事长或董事长、党组织书记一般应由同一人担任。理事长或董事长不是中共党员的,应配备专职党组织书记。建立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前,医院党组织应事先研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探索试行院长公开招聘,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公立医院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职责。健全公立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发挥其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作用。

  (五)深化公立医院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公立医院编制、人员管理方式,全面实行编制和新增人员备案制,原编制内人员事业身份记录在案。由医院根据业务水平、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确定人员控制总量,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备。医院在人员控制总量内制定并执行用人计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医院根据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合理配置医师、护师、药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按规定公开招聘,实行分类管理。可以采取考察方式直接招聘医院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方案及公开招聘、直接招聘结果实行备案制。对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护人员,由医院自主聘用。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控制总量内人员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推进公立医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控制总量内的所有医生以及其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六)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参与改革的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政府补偿不低于10%,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市、县级财政要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际,落实政府补偿政策。在中央、省级财政分年度给予所有县(市、区)改革补助的基础上,2016年省级财政对新启动综合改革的设区市,综合考虑市辖区内城市公立医院覆盖人口、医院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七)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鼓励市、县(市、区)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适当放宽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突出贡献人员倾斜。公立医院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薪。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医院总支出的比例。鼓励试行院长年薪制。

  (八)建立社会责任和运行绩效相结合的医院考评机制。重点加强对公立医院药占比、门急诊次均费用增幅、出院者次均费用增幅、业务收入增幅、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患者满意度、成本管理等指标控制,考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健全医务人员内部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评审、个人薪酬挂钩。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评价综合改革成效。

  (九)建立公立医院自主控费机制。加强临床路径管理,逐步提高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占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比重,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规范医生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和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破除逐利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鼓励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在有条件的社区探索实行在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严格落实医院用药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与常用药品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80%。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2016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高,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到2017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全省先行放开知名专家诊察费等13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东营市、潍坊市、威海市先行开展扩大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权试点,并适时在全省推开。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省、市两级管理改为省、市、县三级管理。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医疗专家之间的服务价格要保持合理比例关系,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总量管理、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调整优化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合理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包括诊疗、护理、手术、床位、中医等。降低CT、磁共振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检验价格,降低的费用全部用于提高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保证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的前提下,将通过推进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的费用,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各地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坚持取消药品加成与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步进行、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价格与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步进行,确保医保支付政策与价格调整政策相互衔接、配套联动。

  四、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一)健全医保筹资机制和报销政策。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积极稳妥地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研究实行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参保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坚持基金中长期精算平衡,统筹考虑老龄化背景下服务模式转变、服务需求增长等综合因素,预测基本医保基金需求和收支情况,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兜底线的原则,完善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报销政策,重点保障大病和较大疾病,适度控制一般性疾病报销费用。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以上和70%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保证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总体不降低。

  (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快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患者保障水平。推进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等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对急诊、转诊转院参保患者也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继续深化东营市、潍坊市、日照市、聊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建立社会化的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三)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分析信息系统,加强对基金支出、结余及医疗费用增速等指标的即时监控,合理控制基金结余。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成立专家委员会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网络系统,实现医疗服务信息事前提示、事中监控预警、事后责任追溯。建立日常稽核和定期稽核相结合的监控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配齐配强经办服务人员,加大对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经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实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制度。改造提升全省异地就医平台相关功能,完善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落实属地支付政策。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严格规范转诊转院程序,加强医疗费用管控。探索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开展跨市异地就医费用协查。

  (五)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适时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规范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服务设施和医用耗材结算办法,建立新增准入机制,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不同病种、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别化服务收费和医保报销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参保人员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未经转诊的适当降低医保基金报销比例,引导患者养成小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习惯。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全面落实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和超支分担制度,完善总额控制指标确定、分配和动态调整机制,科学选择付费方式,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量。2016年力争县级以上公立医院30%以上的出院病例实行按病种付费;2017年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以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为辅的复合型付费方式。

  (六)大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支持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在满足参保人员不同需求的同时,分散政府保障的单一责任。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委托服务。

  五、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一)规范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科学编制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医院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落实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措施,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医疗机构可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及时结算。规范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行为,逐步建立低频次、大数量、定时段的基本药物定单发送制度。鼓励以市为单位组成公立医院采购联合体,充分发挥带量采购优势,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议价采购。探索节约采购成本支持公立医院发展的路径和办法。改进医院药品货款结算管理,推进建立以市为单位的第三方付款制度。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二)切实抓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完善短缺药品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临床短缺药品定点生产和储备制度。拓展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及时分析研判药品供应保障形势,完善药品供应体系。合理引导药品配送关系建立,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且具备现代物流能力的企业。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配送集中度。完善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严禁网下采购配送药品。加强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提高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三)严格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企业中标后不签订合同、不按合同约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等情况,严格执行取消中标资格、公开通报、违规约谈、市场清退等制度规定,确保药品足额供应。强化基本药物货款省级支付监管,严厉查处欠缴货款、拖延付款等行为。

  六、强化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推进“健康山东”行动。适应疾病谱和医学模式变化新趋势,推动医疗卫生服务由“重疾病治疗”向“重疾病预防”转变。积极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推广等专项行动,完善健康教育、慢病管理、临终关怀等健康服务。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群众多元共治转变。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妥善解决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和精神慰藉等问题。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养老、居家护理以及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满足人口老龄化的基本医疗和养老服务多层次需求。开展“健康城市”建设试点。

  (二)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程,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推动出生性别比逐年下降趋于合理。完善评价机制,将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评审体系。

  (三)合理设置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界定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畴,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扩大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范围,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精细化管理。加强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综合防治和职业病危害防治,通过多种方式降低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探索将直接面向居民个人的重点疾病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肿瘤患者随访管理等预防性服务,分批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估办法。

  (四)加强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建立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实现疾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者间的无缝隙衔接。提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精神卫生、采供血及院前急救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合理核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并向偏远山区、湖区、岛屿地区和外来非户籍人口、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倾斜。落实公共卫生人员津贴制度,重点对传染病防控、精神卫生人员给予倾斜。

  (五)完善疾病预防体系。探索整合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效实现形式。市、县级政府在本辖区内原则上设立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设的专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整合至疾控中心,并逐步取消各级疾控中心承担的医疗职能,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暂时难以整合的,应当在当地核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总量内,为专病预防控制机构分配编制。

  (六)建立重大疾病监测防控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机制。逐步建立人群疾病与健康相关信息快速收集、综合分析和多方共享利用系统。依托省、市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省、市疾控应用数据中心,与国家数据中心、政府部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医疗卫生机构对接,最终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七、改进医疗服务监管方式

  (一)加强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为行业管理,履行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所有医疗机构的合规检查和行政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强化对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加大对违规支付、骗取和协助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发挥人大、政协、监察、审计机关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层面的监督作用。探索由专业评价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虚假广告、乱收费等行为监管。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二)完善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总会计师制,强化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监督。健全医院财务审计和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医院信息公开、财务公开。鼓励推行后勤服务外包。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

  (三)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德素养和医风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公开透明的医疗信息披露机制,增强患者及家属对医疗风险的普遍认知。健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和调解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引导患者及家属依法依规合理解决医疗纠纷。严厉打击“医闹”行为,依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经济赔偿负担。

  八、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化医改工作是重大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理顺医改管理体制,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要将医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当地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医改监测和评估,建立市、县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制定配套政策并督促落实。各市、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健全医改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当地政府报告。

  (二)强化党的建设。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确保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确保维护好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要坚持深化医改与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推进,保证党的组织全覆盖、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医疗机构党组织要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使党的建设与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相互促进。

  (三)强化协同推进。各市要围绕实施意见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年度目标和制定配套政策的时间表,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牵头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改革文件;其他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公立医院改革、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基本药物制度等各项改革政策的衔接工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定期调度指导、督查通报。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做好医改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改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编辑:通讯员:迟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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