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服务指南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服务指南
日期:2019-12-04 来源:政策法规科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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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服务指南也可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上查询, 网址 http://ytzwfw.sd.gov.cn/yt/icity/project/index   详见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 的服务列表。


一、事项名称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二、办理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烟台市医疗纠纷处置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四、办理条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当事人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患者代理人委托证明,若患者死亡还需提供相关关系证明。

2.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相关证据(病历、收费单据等)

3.对医疗过程异议的相关材料。

六、基本流程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引导患方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

医患双方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芝罘区、莱山区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调解由市医调委承担。

(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患双方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局提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县级卫生计生局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死亡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局移交市卫生计生委,由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的县级卫生计生局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办理时限

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局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咨询方式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医政医管科,烟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6678058 ,烟台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6291873)。                                                    

    九、其他事项

    当事人既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上述服务指南也可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上查询, 网址 http://ytzwfw.sd.gov.cn/yt/icity/project/index   详见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 的服务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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