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服务手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服务手册
此服务指南也可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上查询, 网址 http://ytzwfw.sd.gov.cn/yt/icity/project/index 详见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 的服务列表。
一、服务事项名称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实施机构
烟台市医学会
三、服务对象
患者及医疗机构
四、受理地点
烟台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5号)
五、办理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通过)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卫生部第30号令)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
六、办理条件
2.从知情起一年之内;
3.交纳鉴定费。
七、审核材料(材料名称、所需份数、是否为必须)
(一)患方需要提交
1.书面陈述意见(含医患双方基本信息、诊治经过及患方观点)7份或9份;(必须)
2.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各1份;(必须)
3.门诊复查的化验检查报告单及影像学资料1份;(必须)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原件1份;
(二)医方需要提交
1.当事人书面答辩材料7份或9份;(必须)
2.医疗机构提交的病历原件和复印件(4份或6份)材料包括(必须):
(1)住院患者住院的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例资料原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医务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必须)
4.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原件由医疗机构提供;未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原件;
八、服务流程
1.受理委托
2.通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鉴定资料
3.审核鉴定材料,通知医患双方抽取鉴定专家
4.通知(医患双方及专家)并安排鉴定会。
5.医鉴办工作人员组织鉴定会并负责制作发送报告。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发(2003)77号),2500元/例。
十、办理时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之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十一、服务电话:
6291873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
6291831
注:上述服务指南也可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上查询, 网址 http://ytzwfw.sd.gov.cn/yt/icity/project/index 详见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 的服务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