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第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第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日期:2026-10-20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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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升全体干部职工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水平,夯实依法履职基础,本期推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基础应知应会知识点,方便大家常态化学习、随时查阅掌握。


01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未告知救济途径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救济途径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


02 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